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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錫地稅三[1999]2號 對清產核資企業房產增值部分恢復征收房產稅、印花稅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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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無錫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清產核資企業房產增值部分恢復征收房產稅、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 1999-01-15 發文字號: 錫地稅三[1999]2號 三市(縣)地稅局、市區各分局、稽查局、新區財稅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69號全文失效、財稅字[1997]131號全文失效文件《關于清產核資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企業因清產核資房產增值部分房產稅和印花稅的優惠政策,執行到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為此,經研究決定: 1、從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地稅各級不再受理有關清產核資企業關于房產增值部分免征房產稅和緩征印花稅的手續。 2、對企業因清產核資等引起房產增值,從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一律依法征稅。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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