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消費稅退稅是否同時退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19 |
| |
| 問:進口石腦油退還消費稅是否退還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1994年稅制改革后消費稅是不是沿用了產品稅的相關規定? 答:1、《財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財稅字[1985]69號)第三條規定,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產品稅、增值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財政部關于征收教育費附加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6]120號)第二條規定,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規定征收教育費附加。但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產品稅、增值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根據上述規定,進口石腦油海關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及教育費附加。因此,不存在退還城市維護建設、教育費附加事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后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68號)第二條規定,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生產企業直接對外銷售的不作為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對進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繳納的消費稅予以返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后返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09]347號)第一條規定,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國境內委托進口石腦油的生產企業,用進口石腦油作為原料生產出乙烯、芳烴類產品后,可申請返還已經繳納的進口環節消費稅。 2、產品稅與消費稅不同。 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內容之一為,推行以增值稅為核心,相應設置消費稅、營業稅,建立起新的三稅并列的流轉稅制格局,統一適用于內外資企業,取消原來設置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特別消費稅、工商統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51號)規定,關于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問題,財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以財法字42號發了內部傳真電報,為便于執行,現將電報內容正式通知如下: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鑒于新條例一時尚不能出臺,從1994年1月1日起,可暫按原稅率和新頒布實施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為依據,計算征收,待新條例頒布實施后,再予調整。 因此,稅制改革后,海關代征的消費稅也不代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