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9-18
海南省旅游市場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根據《海南省旅游市場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報送4月1日-9月16日期間立案查處并已經執行完畢的涉旅案件(6月29日和7月30日已經公布的案件除外)的通知》(瓊旅整治辦〔2013〕25號和27號)的要求,現將我省地方稅務系統從4月1日至9月16日期間查處并已執行完畢的涉旅案件匯報如下:
我省地方稅務系統共查處并已執行完畢的涉旅案件22宗(除了7月30日已經公布的4宗外),查補稅款、加收滯納金、罰款996,322.41元(其中罰款138,713.84元),涉及旅行社0家(次),旅游景區4家,旅游酒店1家,購物點2家,旅游餐飲點15家,其他旅游企業0家;涉及各類旅游從業人員0人(次),其中導游0人(次),其他類人員0人(次)。具體情況見附件。
附件:1.4月1日-9月16日旅游市場地方稅收綜合整治立案查處并執行完畢案件的基本案情(6月29日和7月30日已公布的立案案件除外)
附件:2.4月1日-9月16日旅游市場地方稅收綜合整治查處并已執行完畢的案件情況統計表(6月29日和7月30日公布的案件除外)
附件1:4月1日-9月16日旅游市場地方稅收綜合整治立案查處并執行完畢案件的基本案情(6月29日和7月30日已公布的立案案件除外)
一、儋州凱迪陽光酒店有限公司
(案號:460300201308)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儋州凱迪陽光酒店有限公司(案號:460300201308)案件的基本案情如下:
6月7日,省地稅局第三稽查局對該公司2012年賬冊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2012年7~12月取得住宿主營業務收入743,063.20元,已申報主營業務收入683,759.20元,少申報主營業務收入59,304.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及《海南省財政稅務廳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應補征營業稅2,965.20元、城建稅148.26元、教育費附加88.96元、地方教育附加59.3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加收滯納金230.4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4號)及其附表《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基準表》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少繳營業稅違法行為,處百分之五十的處罰,罰款1,556.73元。以上查補合計5048.85元,于6月25日全部入庫。
二、三亞亞龍灣云天熱帶森林公園有限公司
(案號:460000201309)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三亞亞龍灣云天熱帶森林公園有限公司(案號:460000201309)案件的基本案情如下:
6月10日開始,海南省地稅局稽查局與三亞地稅局聯合派檢查人員對該公司亞龍灣熱帶天堂森林公園2012年門票收入進行檢查,經調查核實,發現該公司2012年1-6月共取得門票收入86,456,744.31元,門票收入和觀光車收入未分別按“文化體育業”和“服務業-旅游”核算和申報納稅,少繳營業稅及附加。根據2009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一、二、三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風景名勝區景點經營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254號)的規定,2012年1-6月的門票收入86,456,744.31元按物價部門規定的門票中門票收入(120元/張)及觀光車(50元/張)的價格占比,相應調減“文化體育業”稅目營業收入、調增“服務業-旅游”營業收入各25,571,713.11元,調增“服務業-旅游”營業收入25,571,713.11元依5%稅率應繳營業稅1,278,585.66元,已繳767,151.39元,應補繳511,434.26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2012年1-6月補繳的營業稅511,434.26元,應依7%稅率補繳城建稅35,800.40元;根據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二條和《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1994】2號)第一條的規定,2012年1-6月補繳的營業稅511,434.26元,應依3%附加率補繳教育費附加15,343.03元;根據《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的規定,2012年1-6月補繳的營業稅511,434.26元,應依2%附加率補繳教育費附加10,228.69元,以上查補稅費一共572,862.38元,于7月5日前全部入庫完畢。
三、海南三道圓融旅業有限公司(呀諾噠旅游景區)
(案號:460000201313)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海南三道圓融旅業有限公司(呀諾噠旅游景區)(案號:460000201313)案件的基本案情如下:
6月11日,海南省地稅局第二稽查局對該公司呀諾噠旅游景區2012年門票收入情況進行檢查,調取其賬冊和門票票根,經檢查與納稅情況核實,發現該公司2012年度支付給出租車司機的傭金未計入營業收入,也未列支支出,而是直接支付給出租車司機個人,該項傭金當年度共計13,677,370.00元,未按規定足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營業稅稅目稅率表》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二條,《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第一條及《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你公司應補繳營業稅410,321.1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0,516.06元、教育費附加12,309.63元、地方教育附加8,206.43元,合計應補繳營業稅及附加451,353.22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少繳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從稅款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應加收滯納金合計69,653.75元,合計應補繳521,006.97元。該公司已于檢查階段補繳營業稅168,369.52元、城市維護建設稅8,418.48元、教育費附加5,051.09元、地方教育附加3,367.39元,滯納金69,653.75元。減除檢查階段已交稅款及滯納金,該公司還應補繳營業稅241,951.58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2,097.58元、教育費附加7,258.54元、地方教育附加4,839.04元,稅款及附加合計266,146.7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4號)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規范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細化基準表(試行)》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少繳的營業稅241,951.58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2,097.58元,處百分之五十的罰款,罰款127,024.58元。以上一共查補393,171.32元,于7月15日全部入庫。
四、文昌市宋氏祖居管理處
(案號:460400201310)
6月11日,海南省地稅局第四稽查局對該景點管理處進行了專項檢查,發現該管理處2012年1月至12月取得門票銷售收入826,275.00元,已按3%稅率足額申報繳納營業稅24,788.25元,未足額申報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在縣城和鎮的范圍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的通知》(瓊地稅發[2000]197號)第一條的規定:該管理處2012年1月至12月取得門票銷售收入826,275.00元,已申報繳納營業稅24,788.25元,依百分之五稅率計算,應申報繳納城建稅1,239.41元,已申報繳納城建稅1,194.51元,應補申報繳納城建稅44.91元。
根據《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二條和《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1994]2號)第一條規定:該管理處2012年1月至12月取得門票銷售收入826,275.00元,已申報繳納營業稅24,788.25元,依百分之三附加率計算,應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743.65元,已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716.70元,應補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26.94元。
根據《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征收地方教育費的公告》第一條規定,該管理處2012年1月至12月取得門票銷售收入826,275.00元,已申報繳納營業稅24,788.25元,依百分之二附加率計算,應申報繳納地方教育費495.77元,已申報繳納地方教育費477.80元,應補申報繳納地方教育費17.97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該管理處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行為,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應加收城建稅滯納金4.69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和《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基準表》(海南省地方稅務局2011年第4號公告)第二條第3款第1項的規定,建議對該管理處處應補城建稅44.91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罰款22.46元。以上應補城建稅44.91元,加收城建稅滯納金4.69元、城建稅罰款22.46元,教育費附加26.94元、地方教育費17.97元,合計116.97元,于7月25日前全部入庫。
五、海南塔嶺旅業開發有限公司
(案號:460400201309)
6月10日,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四稽查局開始對該公司進行專項檢查,在檢查會計原始憑證時發現,該公司制作的《月份內導票統計表》上統計的收入額與票面計算的收入額不一致,對講解員的收費沒有按全額記入公司收入。經檢查核實,2012年該公司景區內講解員(內導)共接待人數4,251人次,應取得講解費收入62,540.00元,2012年賬面記載的收入20,252.50元,少計營業收入42,287.50元,少申報納繳營業稅金及附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營業稅稅目稅率表》第七項的規定,該公司2012年少計營業收入42,287.50元,按“其他服務業”稅目,依5%稅率計算,應補征營業稅2,114.38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該公司按應補征的營業稅稅額2,114.38元,依5%稅率計算,應補征城市維護建設稅105.72元。
根據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二條和《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1994】2號)第一條的規定,該公司按應補征的營業稅稅額2,114.38元,依3%附征率計算,應補征教育費附加63.43元。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4部門關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府辦〔2011〕15號)第二條的規定,該公司按應補征的營業稅稅額2,114.38元,依2%附征率計算,應補征地方教育費附加42.29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經計算,對應補征的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2,220.09元,加收滯納金353.82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和《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第4號)、《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基準表》第二條第3款第1項的規定,擬對該公司2012年度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的營業稅2,114.38元和城市維護建設稅105.72元各處應補征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罰款1,110.05元(其中營業稅罰款1,057.19元、城市維護建設罰款52.86元)。以上補征營業稅金及附加2325.81元、加收滯納353.82元、罰款1,110.05元,共計3,789.68元,于8月15日前全部入庫。
六、澄邁福山咖啡風情小鎮7家咖啡店涉稅情況
(案號:460101201306至460101201310、460101201312、460101201314)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澄邁福山香醇咖啡館、福山咖啡館、澄邁福硒咖啡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海南森谷咖啡有限公司澄邁福山森谷咖啡坊、澄邁福山森谷咖啡廳、澄邁福山福橋咖啡館、海福咖啡廳案件(案號分別為460101201306、460101201307、460101201308、460101201309、460101201310、460101201312、460101201314)查處的基本情況如下:
澄邁地稅局第二分局派檢查人員于6月7日開始對澄邁福山“咖啡風情小鎮”進行檢查,經調查發現,澄邁福山香醇咖啡館、福山咖啡館、澄邁福硒咖啡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海南森谷咖啡有限公司澄邁福山森谷咖啡坊、澄邁福山森谷咖啡廳、澄邁福山福橋咖啡館、海福咖啡廳2012年3月與業主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金額分別為100,869.00元、55,361.00元、31,130.40元、129,867.20元、45,048.00元、41,643.60元、68,973.60元,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和第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六十二條和《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對澄邁福山香醇咖啡館補繳印花稅100.87元,罰款600元;對福山咖啡館補繳印花稅55.36元,罰款600元;對澄邁福硒咖啡文化產業有限公司補繳印花稅31.13元,罰款600元;對海南森谷咖啡有限公司澄邁福山森谷咖啡坊補繳印花稅129.87元,罰款600元;對澄邁福山森谷咖啡廳補繳印花稅45.05元,罰款600元;對澄邁福山福橋咖啡館補繳印花稅41.64元,罰款600元;對澄邁福山風情鎮海福咖啡廳補繳印花稅68.97元,罰款600元。以上一共查補4,072.89元,于7月15日前全部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