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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一般企業無需出具稅務鑒證報告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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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一般企業無需出具稅務鑒證報告 近日,武漢國家稅務局下發了《武漢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通知》,對2008年武漢市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社會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有關問題做出具體規定。 和廣州等地不同的是,武漢國稅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除下列情況除外,一般情況下無需出具企業所得稅匯算鑒證報告: (一)企業財產損失申報。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納稅申報。 (三)高新技術企業年度申報。 (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五)外資居民企業年度納稅申報。 (六)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 (七)企業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后需要退抵稅款(不含減免退稅款)。 (八)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同時文件規定,涉稅鑒證業務必須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對未經稅務總局批準設立的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 稅務機關要求中介機構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鑒證業務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9號)規定的涉稅鑒證報告格式、工作流程,認真開展審核鑒證工作。鑒于新所得稅法實施后,政策變化較大,中介機構在出具鑒證報告時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法規進行審核。 文件還強調納稅人可自愿選擇中介機構為其提供涉稅鑒證服務,主管稅務機關不得指定或變相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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