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兩項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企業對這兩項費用的賬務怎樣處理?能否抵減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兩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企業財務通則(2006)》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五)屬于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從財務處理角度看,企業出于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角度考慮,可以將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同時作為企業收益處理。稅法作為應稅收入,企業的應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計算的折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