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少繳稅的利益動機催生了被投資公司的預分配行為。預分配不同于正常的股息紅利分配,不僅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也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因此,在稅務處理上,應當撤回預分配行為而恢復被投資公司真實的股權價格,并相應追認股東的股權轉讓所得。
一、對預分配的介紹
公司利潤預分配,亦稱預分紅,目前學術界對其尚無正式定義。根據實務操作,預分配大致可以定義為公司在年中某一時點對股東預先分配本年利潤的行為。眾所周知,公司利潤分配一般是對已經實現的利潤進行分配,分配時間在年末或以后年度,而預分配的“預”體現為分配時間前移至年中某一時點。根據利潤分配的程度不同,預分配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公司在年中分配自當年1月1日至年中已經累積實現的利潤。比如,某公司將2014年1-6月份所產生的利潤;500萬元在7月份分配給股東,其會計處理為:
借:本年利潤 500
貸:利潤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潤 500
借:利潤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潤(500×10%)50
貸:利潤分配一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50
借:利潤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潤 450
貸:應付利潤 450
借:應付利潤 450
貸:銀行存款 450
二是公司不考慮當年實際盈利情況在年中直接進行利潤分配,分配的利潤不僅包括自當年1月1日至年中已經累積實現的利潤,還包括年中至年末預計實現的利潤。比如,某公司在2014年7月對股東進行利潤分配,分配金額為800萬元,其中500萬元為當年1-6月份已實現的利潤,300萬元為預計下半年的利潤。其會計處理為:
(1)2014年7月份分配利潤時
借:利滿分配——未分配利潤(800-800X10%) 720
貸::應付利潤 720
借:其他應收款——預分股權紅利 720
貸:銀行存款 720
(2)2014年年末支付股利時
借:應付利潤 720
貸:其他應收款——預分股權紅利 720
第一種預分配提前了分配時間,分配的對象為已實現利潤;第二種預分配不僅提前了分配時間,還將尚未實現的利潤也作為分配對象,因而預分配的程度更高。這種預分配后蘊藏著巨大的稅收利益。下面以公司股東為法人企業舉例進行演示:
A法人企業2014年1月出資1000萬元成立日新公司。截至2014年6月底,日新公司實現利潤總額500萬元。2014年7月,A擬平價轉讓日新公司100%股權給B,轉讓價格為1500萬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殷杠-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即:A確認轉讓股權所得=1500-1000=500(萬元);A確認應納所得稅額=500X25%=l=125(萬元)。如果日新公司先將500萬元利潤全部作為股息紅利分配給股東A,股東A再將日新公司100%股權按照1000萬元平價轉讓B。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股東A取得的股息紅利作為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可以作為免稅收入。即:A確認免稅的股息紅利所得=500(萬元),A確認轉讓股權所得=1000-1000=0;A確認應納所得稅額=O。
由此可以看出,股東A直接轉讓股權獲得的1500萬元價款,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125萬元;而股東A先從日新公司取得股息紅利再轉讓股權,同樣獲得1500萬元價款(500萬元股息紅利加上1000萬元股權轉讓所得),卻無需納稅。
基于少繳稅的利益動機,法人股東傾向于在股權轉讓之前要求被投資公司盡可能多地分配利潤,甚至包括當年年初至年中已經累積實現的利潤和年中至年末尚未實現的利潤,由此催生了被投資公司的預分配行為。
二、對預分配的法理分析
關于公司分配股息紅利的行為,《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即《公司法》要求一是稅后利潤才能用于分配,二是在分配之前還應當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
對于第一個條件,有人認為,預分配的利潤已經預繳了企業所得稅,屬于稅后利潤的范疇。其實不然。《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但是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只是保證稅款均勻入庫和國家財政收入穩定的手段。在預繳所得稅時,稅法并不要求公司嚴格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清算,無需調整如研發費加計扣除、收入,跨期確認等諸多財稅差異。對于第二個條件,預分配稅的做法顯然不符合。因此,預分配違反了《公司法》關于股息紅利分配的明確規定。
從會計核算的角度看,預分配也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關于“本年利潤”科目的核算,《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定: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三、年度終了,應將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結出的本年實現的凈利潤,轉入:利潤分配”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為凈虧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公司預分配在年中就結轉“本年利潤”科目違反了標準的會計核算規則。
預分配行為除了不符合《公司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外,還有兩大不利:一是違反了資本保全原則。資本保全原則是計量企業經營成果所必須遵循的財務概念,它要求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成本補償和利潤分配要保持資本的完整性,保證權益不受侵蝕,不能因為利潤分配而減少了企業的資本。預分配將尚未實現的年度生產經營成果預先用于利潤分配,屬于變相侵蝕資本。一個顯而易見的例子是,如果公司前半年盈利500萬,后半年虧損500萬,從全年來看無盈利,資本也并未減少。但如果在年中對上半年的盈利預先進行分配,則下半年的虧損就會導致公司資本縮小。二是損害了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人,對公司財產包括經營成果擁有所有權并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如職工、債權人僅從公司獲取勞動或資金使用權的必要補償。在公司經營成果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時,股東在所有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分配順序中居末位,承擔經營風險。預分配行為實際上改變了分配順序,可能會影啊員工工資和債權人利息等的及時足額支付,最終損害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預分配行為以違反《公司法》稻《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破壞資本保全原則和損害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為代價,就是為了達到股東轉讓股權少繳稅款的目的,屬于稅法中所指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需要注意的是,不少上市公司在利潤分配公告中都會出現“預分配方案”或“半年度分配方”’等字樣,商業競爭中更有一些公司標榜“預分配”以吸引投資者的眼球,其實這些公司未必真進行了預分配。判斷公司是否預分配的一個簡單方法是,檢查公司當年利潤分配的金額是否超過當期資產負債表中“來分配利潤”的年初數,或者關注公司在利潤分配后,“利潤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潤”科目是否出現借方余額。如果是,表明公司發生了預分配行為;否則可以認定為公司是分配以前年度累計實現且尚未分配的稅后利潤。利潤分配的金額必須與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的年初數進行比較,而不能是“未分配利潤”的當期數,因為后者包含了“本年利潤”科目中的金額。
三、撤回預分配的財稅處理
公司的預分配行為必須予以撤回。《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撤回預分配行為(股東退回預分配部分的股息紅利),公司和股東在會計上均采用紅字沖銷法進行更正,即用紅字做與與分配時相同的會計分錄。在稅務處理上,一方面,如果股東就預分配收到的股息紅利繳納了稅款,在退回后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另一方面,由于被投資公司收回股息紅利,凈資產增加,對應的公司股權轉讓價格也應提高,轉讓股權的股東應該調增股權轉讓所得并補繳稅款。下面通過具體例子進行說明:
假設甲公司共有A、B兩名股東,股東A為法人企業,出資800萬元,持有80%的股權;股東B為自然人,出資200萬元,持有20%的股權。截至2014年6月底,甲公司所有者權益情況為:實收資本l000萬元,盈余公積100萬元,未分配利潤400萬元(年初數100萬元,1-6月份“本年利潤”累積金額300萬元),合計1500萬元。
2014年7月,甲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將資產負債表中的未分配利潤400萬元全部用于股息紅利分配,其中股東A、B分別得到320萬元和80萬元。對于股東A而言,取得的股息紅利因屬于免稅收入而無需納稅;股東B應繳納16萬元(80X20%)個人所得稅,由甲公司代扣代繳。
當月,股東A以900萬元價格轉讓了所持有的甲公司80%股權,確認股權轉讓所得100萬元(900-800),申報繳納25萬元企業所得稅。
本例中,甲公司分配的400萬元股息紅利中,有300萬元屬于預分配。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A、B必須退回股息紅利240萬元(300X80%)和60萬元(300X20%),股東B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回個人所得稅12萬元(60x20%)。退回預分配的股息紅利后,甲公司所有者權益賬面金額為l400萬元(實收資本l000萬元,盈余公積100萬元,未分配利潤300萬元),股東A所持有80%股權對應的賬面價值為1120萬元(1400X80%)。除有正當理由或合理商業目的外,股東A轉讓股權的價格不得低于甲公司對應凈資產的賬面價值,即股東A至少要提高股權轉讓價格220萬元(1120-900),并補繳55萬元(220X25%)稅款。
如果甲公司不撤回預分配行為,會給股東A帶來極大的稅務風險。因為稅務機關對股東A的股權轉讓行為進行檢查時,根據《征管法》很可能將預分配認定為偷稅而做出相關處罰。
四、對預分配的進一步思考
預分配所引發的財稅問題既具有特殊性,又具有代表性。特殊性在于它是通過違反稅法以外其他法律法規的方式規避稅收,手法新穎,具有避稅性質;代表性在于由于商業模式不斷創新,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預分配代表了“新興業務如何適用稅法規定”這一類問題,公司利潤“預分配”行為的啟示在于:對現代企業經營活動的稅務管理不能限于“就會計論稅收”和“就稅法論稅收”,除了精通財稅差異,還需要思考稅法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以做到專業化、精細化和科學化,最大程度消除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