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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商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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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需要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銷售或經營費用。老稅法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房地產開發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5‰范圍內,據實扣除。同時,老稅法明確了廣告費的列支條件,即廣告費支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二是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取得相應發票;三是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應作為業務宣傳費處理。 新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由于新稅法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標準合并計算,在具體申報時不要求單獨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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