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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滬地稅貨[2010]17號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本市出租車行業小客車出租業務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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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本市出租車行業小客車出租業務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 滬地稅貨[2010]17號 2010-4-7 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為落實市政府《關于落實本市穩步提高出租汽車駕駛員收入水平配套支持政策的協調意見》(滬府辦秘[2010]002305),促進本市出租小客車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現對本市小客車出租業務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市域出租車企業小客車出租業務,營業稅計稅營業額調整為:單車雙人承包,月營業額核定為8500元,單車單人承包,月營業額核定為6400元。 二、對本市區域出租車企業小客車出租業務,營業稅計稅營業額調整為:單車雙人承包,月營業額核定為4900元,單車單人承包,月營業額核定為4000元。 三、對本市個體工商戶出租小客車業務,其中稅務登記在浦東新區和黃浦、靜安、盧灣、徐匯、長寧、閘北、普陀、楊浦、虹口、寶山、閔行區的出租汽車個體戶,月營業額核定為7100元;對稅務登記在嘉定、松江、南匯、青浦、奉賢、金山區和崇明縣的出租汽車個體戶,月營業額核定為5800元。 四、本規定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本市出租小客車企業小客車出租業務營業稅定額計稅辦法的通知》(滬地稅流[2006]43號)、《關于本市區域性出租小客車營業稅問題的通知》(滬地稅流[2008]9號)第一條、《關于本市出租汽車個體工商戶月基數營業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地稅所二[2005]14號)第一條有關營業稅計稅營業額規定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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