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2015]1059號 2015-7-24
各市、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資源稅費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70號)精神,現將煤炭資源稅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清費立稅要求,繼續加大清費力度,將對煤炭企業不合理收費項目、違規收費以及捆綁打包不合理收費進行清理取締,有效減輕煤炭企業負擔。
二、原煤及洗選煤銷售額中包含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等費用應與煤價分別核算,凡取得相應憑據的,允許在計算煤炭計稅銷售額時予以扣減。
三、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