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本市匯總納稅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比例計算表
2.匯總納稅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比例備案結果通知書
3.匯總納稅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比例表
4.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情況證明
5.關于核查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情況的函
本市匯總納稅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比例備案管理規程(試行)
事項名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分配比例備案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6號)。
備案范圍:本市跨地區(指上海市以外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總機構。
總機構提交的材料:
1.《本市匯總納稅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比例計算表》(紙質和電子文檔),紙質表格一式二份(附件一)。
2.總機構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和財務會計報表以及職工工資發放情況說明。
3.總機構所屬外省市分支機構上年度分部會計報表、經營、職工工資情況說明。
4.總機構所屬外省市分支機構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本年撤銷的外省市分支機構,應提供該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對于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內部輔助性機構(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應提供書面情況說明。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上報的其他材料。
備案期限:
總機構每年6月20日之前辦理當年三季度起至次年二季度止的辦理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比例備案;對于當年撤銷的外省市分支機構,應及時于該分支機構注銷后15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配比例備案。
備案流程:
受理窗口——稅務所——所得稅科(處)室——分局局長室
稅務分局工作要求:
1.核實納稅人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的,應出具受理單,并將納稅人填報的《本市匯總納稅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比例計算表》電子文檔導入稅務綜合征管軟件(上海)。
2.審核總機構填報的《本市匯總納稅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比例計算表》是否符合文件規定;對于當年撤銷的分支機構,審核總機構提供的《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中注明注銷日期是否在當年度內;對于準予備案的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比例以及總機構上年度為小型微利企業的,應及時做好匯總納稅信息維護工作。
3.分局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總機構提交的《本市匯總納稅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比例計算表》作出備案決定,并向總機構發送《匯總納稅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比例備案結果通知書》(附件二)和《匯總納稅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比例表》(附件三);對于分支機構符合有關文件規定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開具《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證明》(附件四)。
4.對于外省市總機構在滬分支機構,在《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系統》中無法實現委托核查的,應及時向其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關于核查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情況的函》的書面核查函(附件五)。
回復方式:《匯總納稅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比例備案結果通知書》、《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情況證明》。
相關附件:附件1—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