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關聯交易同期資料管理與準備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450 |
| |
| 關聯交易同期資料管理恰恰又是轉讓定價業務的基礎性內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轉讓定價跟蹤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國稅函〔2009〕363號)的有關規定,關聯交易同期資料準備是企業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 需要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有: 2010年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或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跟蹤管理期間為2010年及以后年度的企業,無論其關聯購銷金額及其他關聯交易金額是否達到規模限制條件,均應準備跟蹤管理年度的同期資料。 跨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承擔單一生產(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分銷或合約研發等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如在2010年及以后年度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關聯購銷金額及其他關聯交易金額規模,均應準備發生虧損年度的同期資料。 另外,還有些企業可以免于準備同期資料: 企業2010年及以后年度股權結構中,外資股份低于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免于準備同期資料。 企業關聯交易屬于預約定價安排執行范圍的,可免于準備同期資料。 同期資料在備案準備、保管和提供時限方面也有要求:對于2010年的關聯交易同期資料,相關企業(包括處于跟蹤管理期限內的企業及跨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且發生虧損的承擔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應在2011年5月31日前準備完畢,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日內提供。 對于2010年及以后年度仍處于跟蹤管理期限內的企業,應于2011年6月20日之前將準備的同期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關聯交易同期資料應自企業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