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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全文逐條解讀 |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1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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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 2016.12.3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規范增值稅會計處理,促進《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貫徹落實,我們制定了《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會【2016】22號文開篇就亮明了觀點,出文的目的是“為進一步規范增值稅會計處理”,但是22文似乎不能善始善終,在“二、賬務處理”的“(四)出口退稅的賬務處理”中竟然規定起了消費稅的退回處理,這樣的凌亂可真是文不對題啊,一點題外話。憑心而論22號文在7.18號的基礎上經過近半年的修改完善是有十足的進步的,眾多關鍵問題在22號文中得到了明確,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可以說比之以前更加的細化了,也更加的合理了。財政部2016年12月3日附件: 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有關規定,現對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1)22號文制定的依據列明的是營改增前后的兩個增值稅主要文件,眾多的小文件都被“等”掉了,沒說明依據的是《企業會計準則》還是《企業會計制度》,也沒說明《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是否仍然有效,不過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今后有關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肯定是以22文為準了,這個在22號文件的附則也有規定“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按本規定執行。”至于《企業會計準則》相關內容的修改那也是必然的事。(2)22號文適用范圍是所有企業,不僅適用營改增的企業還適用非營改增企業,一句話就是目前在中國的企業只要涉及增值稅的會計處理,都應該適用22號文,所以非營改增企業也應該認真學習22號文,營改增企業更不用說了,這次22號文對以往的增值稅會計處理做非常大得變動,預計非營改增企業會非常難受,陣痛是難免的。 一、會計科目及專欄設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明細科目。(1)“應交稅費”一級科目下關于增值稅的核算,22號文設置了10個二級科目,不少人反映22號文規定的二級科目不夠用,少了“增值稅檢查調整”科目,請大家注意這個科目22號文并沒有廢除,22號文作廢的兩個文件分別是財會[2012]13號和財會[2013]24號,而國稅發[1998]044號《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這個文并沒有廢除,因此“增值稅檢查調整”這個二級科目依然有效。這樣增值稅的二級科目就有11個,這一點還請大家務必注意。(2)新設的二級科目有:“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七個,新增的科目數量是相當多的,這也給學習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等專欄。其中:(1)“應交增值稅”二級科目下設置了10個三級科目,從科目的數量上來看基本可以滿足核算需求。 (2)22號文較之意見稿最大的進步是將“簡易計稅”由三級科目變成了二級科目,這個改變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一個企業既有一般計稅項目又有簡易計稅項目,那么將“簡易計稅”科目放在三級是無法核算清楚的,22號文采納了大家的修改意見,為這種從善如流的態度點贊! 1.“進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而支付或負擔的、準予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額; 能在“進項稅額”科目下核算的增值稅額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一般納稅人支付或負擔;(2)準予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準予抵扣是有條件的,必須符合財稅【2016】36號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同時根據22文后續的規定,筆者認為準予抵扣還有另外一個重要條件是“已認證通過”,如果不滿足該條件的,需要先計入“待認證進行稅額”進行過渡,這一點將在后面詳細討論,這里請大家必須關注這個細節。 2.“銷項稅額抵減”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該科目是為營改增差額征稅設置的科目,如果以后差額征稅的歷史使命完成了,增值稅進一步完善了,該科目也就掛了,沒啥用了。3.“已交稅金”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當月已交納的應交增值稅額;意見稿中對對該科目的表述是“記錄一般納稅人已交納的當月應交增值稅”,將“已交納的當月應交增值稅”改為“當月已交納的應交增值稅”,變化細微,需要慢慢品味:(1)22號文強調了當月的概念,是當月交納的應交增值稅,而意見稿是當月放在后面,強調的是當月應交的增值稅,而應交增值稅月末是無余額的,不會有跨期的現象,所以用“當月”來強調應交增值稅,確實多余,不如22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