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條規定,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規定,建安公司與門窗廠不屬于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為不同的單位,不同的營業稅納稅人。
門窗廠為建安公司銷售自產門窗并提供門窗安裝勞務,屬于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業勞務。
門窗廠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銷售門窗開具增值稅發票,安裝勞務開具建筑業發票。
同時,門窗廠須向門窗安裝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