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財產行為稅減免稅管理,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本著規范和減少行政審批、不增加納稅人義務的原則,對原《河南省財產行為稅減免管理辦法》(豫地稅發[2009]166號)進行修改。
問:辦法適用于哪些稅種的減免稅管理?
答:適用于河南省地方稅務系統負責征收的財產行為稅,包括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減免稅管理。
問:此次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擴大了備案類減免稅范圍,減少了審批減免稅項目;
二是簡化了困難性減免稅的條件;
三是提高了省轄市局的減免稅審批權限;
四是對部分條款的文字表述做了修改。
問:備案類減免稅與審批類減免稅的范圍分別是什么?
答:凡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沒有明確規定須經稅務機關審批的政策性減免稅項目,為備案類減免稅。備案類減免稅項目以外的其它減免稅項目,屬于報批類減免稅項目。
問:減免稅審批權限如何劃分?
答:備案類減免稅由納稅人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審批類減免稅作如下劃分:
1.政策性減免,單一稅種年減免稅額在50萬元以下的(含50萬元),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批;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含200萬元),由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2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2.房產稅困難性減免,年減免稅額在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批;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由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1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年減免稅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由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100萬元以上的, 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問:納稅人申請困難性減免稅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納稅人申請困難性減免稅,原則上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人所處的行業及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納稅人生產經營困難,連續三年發生虧損,或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損失嚴重;
3.納稅人年度內發放職工工資比較困難,且納稅人職工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問:納稅人申請困難性減免,應提供哪些資料?
答:(一)納稅人的書面申請報告(列明納稅人的基本情況、減免稅所屬年度、減免稅金額、稅款申報、繳納及滯欠情況、納稅人生產經營困難和反映經營狀況的收入、利潤、職工平均工資等主要經濟指標、申請減免稅理由等);
(二)《××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附件2、3、4);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五)財產權屬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合同協議等)復印件;
(六)記載房產、土地等財產帳頁復印件;
(七)納稅申報表(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完稅憑證、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等復印件;
(八)申請年度內職工工資發放困難證明材料,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法定社會保險統籌費用困難的證明材料;
(九)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相關資料。
問:對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和審批的時限有何規定?
答:對備案類減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案資料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納稅人提請備案的減免稅條件和申請材料的審核,進行登記備案。
對審批類減免稅,應在以下時限做出審批決定:縣(市、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做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期理由告知納稅人。
問:減免稅管理中,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責任如何劃分?
答: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備案和審批,納稅人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問:納稅人提出減免稅申請以及減免稅期滿之后,是否需要申報繳納稅款?
答:減免稅批復未下達前,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納稅人減免稅期滿或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書面報告,并從期滿或發生變化的次月起恢復申報繳納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