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發行債券過程中會發生類似承銷費等相關費用,企業取得券商開具的承銷費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稅額呢?
目前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企業發行債券支付給券商的承銷費,不屬于貸款服務而是券商直接收取的金融服務費,企業取得券商開具的承銷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發行債券支付的手續費即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到底哪種觀點正確呢?
實際上本人支持前一種觀點,券商收取的承銷費在增值稅稅目上屬于金融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項目,不屬于貸款服務稅目。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如果發債企業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實際用途不屬于增值稅法中規定的不得抵扣項目的話,是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