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破產清算期間企業的土地使用稅是否需要繳納?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第四條的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另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0]8號)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減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因全面停產(不包括季節性停產)、停業半年以上,造成納稅確有困難的。 因此,您單位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擁有者,應由您單位繳納土地使用稅。同時您單位全面停產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土地使用稅的減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