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0〕26號)中的《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免稅》事項管理規程相應廢止。
事項名稱:
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免稅(事先備案類,試行)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850號;滬國稅所〔2008〕74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黑龍江墾區國有農場土地承包費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7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納稅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表。
2.種植業提供土地使用權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土地租賃合同復印件(包括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等(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
3.養殖業提供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或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承包管理協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租賃合同復印件等(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
4.遠洋漁業企業提供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
5.農業專業合作社提供合作社組成人員名單、區縣農委的估產證明和土地承包權證或土地租賃合同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等。
6.“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提供與農戶簽訂的委托養殖合同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
7.國有農場實行內部家庭承包經營的,提供與家庭承包戶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
分局上報的材料:
1.分局書面請示。
2.納稅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權限:
1.項目所得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分局審核。
2.項目所得超過500萬元的,市局審核。
期限:
1.分局三十個工作日(崇明縣局二十個工作日)
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2.市局六十個工作日(其中分局從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市局)。
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流程:
1.受理窗口---稅務所---職能科(處)室----分局局長室
2.受理窗口---稅務所---職能科(處)室---分局---市局
分局工作要求:
1.審理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減免稅條件。
3.審核納稅人申請享受的減免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規定。
4.屬市局審批權限的以發文形式向市局請示。
5.自作出決定之日起或收到市局通知文件十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發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先備案結果通知書》和《告知書》。
市局工作要求:
1.根據分局上報的材料在分局審核的基礎上確定是否符合文件規定。
2.以文件批復形式下發分局。
回復方式: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先備案結果通知書》和《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