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某商貿企業由A公司和B個人于2015年1月共同出資成立,注冊資本100萬,A公司和B公司各占50%;2016年12月1日停止經營,開始注銷清算,于2017年4月30清算結束。
2016年12月1日資產的計稅基礎200萬元,負債的計稅基礎50萬元,實收資本100萬元,盈余公積5萬元,未分配利潤45萬元,可彌補虧損0.9萬元。該企業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210萬元,債務清理實際償還45萬元。企業的清算期內支付清算費用1萬元,清算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為0.5萬元,支付職工法定補償金0.6萬元。
(一)程序
1、請問該企業應如何辦理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應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即2017年1月29日以前辦理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2、企業應于何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清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即2017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3、企業進入清算期,但沒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應如何申報?
如果實質進入清算期,但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則不視同進入清算期,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正常的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4、若該企業2017年5月16日報送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且有清算稅款應如何處理?
應按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加收1日的滯納金。
5、企業如何填寫清算申報表的清算期間?
填報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終止之日至辦理完畢清算事務之日止,即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二)計算
1、該企業清算所得為( )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萬元
解: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 債務清償損益-可彌補虧損
清算所得=210-200-1-0.5 5-0.9=12.6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3.15萬元。
2、清算企業能夠向投資人分配的剩余資產是( )萬元
可供分配的剩余資產=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
剩余資產=210-1-0.6-0.5-3.15-45=159.75萬元。
清算所得與剩余資產的區別:
清算所得是清算企業應交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不減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理解:工資等已包含在成本費用中,所以不減。
剩余資產是可以向股東分配的實際資產,它不考慮:資產、債務的原計稅基礎和彌補虧損,要減去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和清算所得稅。理解:資產可變現價值減去清算中付出的貨幣資金。
3、A公司分回財產要繳納多少所得稅?
解: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A公司分回財產=159.75*50%=79.88萬元
應確認為股息所得=50*50%=25萬元,法人股東免征企業所得稅;
股東A公司的投資轉讓所得=分回的剩余資產-股息所得-投資成本=79.88-25-50=4.88萬元
A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1.22萬元。
4、B個人分回財產要繳納多少所得稅?
B分回財產=159.75*50%=79.88萬元
股息所得=50*50%=25萬元,應納個人所得稅25*20%=5萬元;
投資轉讓所得=79.88-25-50=4.88萬元,應納個人所得稅4.88*20%=0.98萬元;
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5 0.98=5.98萬元。
二、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包含的公式
(一)清算所得稅的計算
1、應補(退)所得稅額=境內外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以前納稅年度應補(退)所得稅額
2、境內外實際應納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企業所得稅額 境外應補所得稅額
3、應納所得稅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25%
4、應納稅所得額=清算所得-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其他免稅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5、清算所得=資產處置損益 負債清償損益-清算費用-清算稅金及附加 其他所得或支出
(二)剩余財產的計算
剩余財產=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清算稅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稅額-以前年度欠稅額-其他債務
三、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五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3、《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