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票銜接問題的補充通知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設區市地稅局直屬及派出機構:
針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以來試點納稅人在發票開具使用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現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有關發票開具使用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于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
服務并開具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以及改征增值稅前提供的應稅服務已申報納稅(含減免稅)尚未開具發票需要開具發票的,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和貨運專用發票。
開具上述紅字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紅字發票對應原開具的營業稅發票的代碼、號碼及開具原因,不得抵減當期增值稅應稅收入;納稅人因減除營業額需要辦理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有關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上述已申報納稅(含減免稅)尚未開具發票需要開具發票的,應取得主管地稅機關該服務已申報納稅但未開具發票的書面證明。
開具上述發票截止日期為2013年3月31日。
二、試點納稅人于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使用營業稅發票并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營業稅發票的開具方式可以為納稅人領購發票后自行開具,也可以由納稅人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具體方式由主管地稅機關確定。
特此通知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