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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本企業抬頭的水電費發票如何處理?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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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我公司是建筑企業,涉及到施工水電費。水表電表的名稱都是建設方,電業局又不更改名稱。我公司每個月支付水電費幾萬元,累計數額相當大。電業局開出來的發票抬頭是建設方,請問我公司實際承擔并支付了的電費憑這樣發票可以入賬嗎?如何不能,該怎么處理呢?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規定,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認真落實不征稅收入所對應成本、費用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抬頭為建設方的發票,相關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稅局關于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水電氣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37號)規定,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自來水、電、天然氣屬于銷售貨物行為,其同時收取的轉供能源服務費屬于價外費用,應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問題所述情形,可認為建設方屬于轉售水電行為,應繳納銷售水電增值稅。建設方應按《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向你公司開具發票。 關于發票開具個人名稱的不同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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