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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出臺殘疾、孤老、烈屬所得減免個稅管理辦法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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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合法權益,規范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減免的審批,遼寧省地稅局特制定了《遼寧省殘疾、孤老人員、烈屬所得減免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遼寧省地方稅務局2010年第1號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個體工商戶為本人實際從事生產經營的,均按該辦法管理。納稅人提出申請減免稅時,應填報并提交: 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應提供申請書;納稅人身份證;民政局、殘聯核發的烈屬、傷殘軍人、孤老人員和殘疾人的有效證件;扣繳單位需提供本單位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員工的詳細情況;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應提供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納稅人身份證;民政局、殘聯核發的烈屬、傷殘軍人、孤老人員和殘疾人的有效證件;申請減征個人所得稅比例及數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不足5萬元的減征個人所得稅50%,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為一次性審批,減征幅度50%。納稅人變更主管稅務機關需重新審批。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含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對企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應每年審批一次。定期定額戶在核定定額時審批。查實或按應稅所得率征收戶在年度匯算期間審批,未審批前按全額預繳,審批后匯算清繳。 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在減免稅期限內,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規定,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不得享受減免稅。對屬于查補的稅款,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確認減免稅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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