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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稅字[1998]78號 關于對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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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全文失效] 財稅字[1998]78號 1998-05-12 注:根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八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03年第16號),本法規自2003.01.30日起停止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下列貨物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繼續免征增值稅: 1.飼料。 2.農膜。 3.化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鉀肥、重鈣;原生產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產品的小化肥生產企業改產生產銷售的尿素、磷銨和硫磷銨。 4.化肥生產企業以本條第3款所列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生產銷售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制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5.農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敵敵畏、氧樂果、辛硫磷、殺蟲雙、丁草胺、敵百蟲、久效磷、井崗霉素、水胺硫磷、滅多威、五氯酚鈉、莠去津、棉鈴寶、甲氰菊酯、甲多丹、滅鈴皇、乙草胺、對硫磷中的甲基對硫磷。 6.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二、對下列新調增的農藥免稅貨物自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稅: 農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甲基異柳磷、吡蟲啉、二氯喹啉酸、丙烯菊酯、百菌清、涕滅威、代森錳鋅、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噠螨靈、乙酰甲胺磷、敵鼠鈉、殺蟲單、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種靈。 上述貨物的生產企業或經營企業,應及時計算確定上述貨物1998年5月末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和留抵增值稅額,并相應轉入存貨成本中,從1998年6月1日起停止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對于既生產銷售上述貨物,又生產銷售其他貨物的生產企業,可采用以下辦法計算確定不能作為進項稅額抵扣而應轉入存貨成本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和留抵增值稅額(以下簡稱“應轉成本稅額”): 應轉成本稅額=企業1998年5月末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和留抵增值稅額×1997年上述貨物的銷售收入/1997年全部應稅貨物的銷售收入 三、對農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甲胺磷、多菌靈、氰戊菊酯、甲基硫菌靈、克百威、異丙威、對硫磷中的乙基對硫磷,從1998年6月1日起恢復征收增值稅。 四、自1998年6月1日起,《關于對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增值稅問題的緊急通知》(財稅電字(97)001號)相應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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