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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總局劃定土地增值稅預征最低限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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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消息稱,6月底前,全國各省市地方稅務局要將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向上稅務總局匯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據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適當的預征率。 所謂土地增值稅預征,是指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屬于土地增值稅“預征范圍”。 日前,青島、重慶已率先執行新的預征率。青島市財政局下發通知稱,對房地產企業開發的非普通住宅(含別墅)和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由1%調至2%,普通住宅、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的預征率仍按現行稅收政策執行。 關于普通住宅標準,青島市的政策是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 另外,青島市還規定,對房地產企業開發的一般商品房的計稅毛利率由15%調至20%,其他類型的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仍按現行稅收政策執行。上述政策,青島市已于4月1日開始執行。 另外,重慶市從2010年5月1日起,將土地增值稅預征率調整為普通標準住宅1%;非普通標準住宅2%。 國稅總局要求,核定征收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范圍,嚴禁在清算中出現“以核定為主、一核了之”“求快圖省”的做法。凡擅自將核定征收作為本地區土地增值稅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須立即糾正。 但是,對確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國稅總局規定,要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從嚴、從高確定核定征收率。為了規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各省級稅務機關要結合本地實際,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國稅發[2010]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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