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閩政文[2011]304號,以下簡稱“304號文”)精神,切實加強全省稀土開采、生產、流通環節管理,根據《關于組織開展打擊稀土開采生產流通環節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的函》(工信部聯原函[2013]344號)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務
一是檢查地方各級政府落實《若干意見》及304號文精神及屬地監管責任情況,執行指令性生產計劃、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環保核查、安全生產、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二是對轄區內稀土礦山、冶煉分離和貿易企業(含中央企業)逐一進行核查(見附件1)。摸清稀土礦山企業生產量、銷售量及流通情況;冶煉分離企業礦產品來源及數量,生產量、銷售量;貿易企業稀土礦和冶煉分離產品來源及數量,銷售量及下游客戶,填寫核查表(見附件2-4)。三是清理從廢舊產品中回收利用稀土的企業,查清原料來源及數量、銷售量。四是核查非法開采、生產的舉報線索。五是在上述工作基礎上,集中查辦一批違法違規典型案件。
二、工作重點和要求
(一)打擊非法開采稀土行為
重點查處非法盜采、無證勘查和開采等違法行為,嚴厲查處稀土礦山生產存在的越界開采、超指標開采行為,取締非法開采(回收)礦點,依法沒收礦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清理建設項目中違規回收稀土資源行為,對未按要求回收稀土資源行為的,立即責令停產整改。
(二)整頓違規生產行為
重點核查冶煉分離企業礦產品來源、執行指令性計劃和相關政策情況。依法沒收其收購的非法開采和無法說明來源的稀土礦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對無計劃、超計劃生產企業,立即責令停產。對無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批復文件的,責令停產整改。對2011年5月10日《若干意見》發布后,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新建的冶煉分離企業(項目)一律責令停產(停建)。
(三)打擊流通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
重點檢查貿易企業購銷的稀土礦產品,對買賣非法開采和無法說明來源的稀土礦產品,依法沒收礦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對稀土貿易企業將收購的合法礦產品銷售給無計劃生產企業及購銷無計劃冶煉分離企業產品的,責令停止貿易行為。引導稀土礦山企業將礦產品直接銷售給有計劃指標的冶煉分離企業。
(四)清理稀土廢舊產品回收及綜合利用企業
查清與生產數量對應的原料來源、數量及庫存原料,并予以核實。對以“資源綜合利用”為名,變相收購加工非法稀土礦產品的,立即責令停產整改,依法沒收非法稀土礦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檢查項目立項、土地、環評等批復文件,對手續不全的,責令停產整改。
(五)打擊黑色利益鏈
各地要認真核查舉報的違法開采、生產、銷售、走私稀土產品等線索,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有關重點稀土產區要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設立舉報電話,受理群眾舉報。
(六)檢查稀土監管責任落實情況
各地要對照《若干意見》和304號文要求,檢查各級政府落實稀土管理責任,執行指令性生產計劃、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環保核查、安全生產、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規章制度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要立即進行整改,進一步明確加強監管的措施,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充分發揮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稀土監管中的作用,研究落實增值稅專用發票與生產計劃的掛鉤政策措施。工業主管部門將會同國土資源、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定期到冶煉分離企業檢查礦產品來源情況,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三、進度安排
開展專項行動時間為2013年9月9日至11月15日。分為四個階段:
(一)有關設區市自查階段:9月9日至9月22日
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稀土礦山、冶煉分離和貿易企業自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以來的生產、銷售數據等資料,要到企業現場進行逐一核查,填寫核查表,并將查處情況及整改措施于9月22日前函告省經貿委。
(二)部門聯合檢查階段:9月22日至9月30日
省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檢查各地落實《若干意見》、304號文和專項行動進展情況,并將各地查處情況、整改措施及核查表匯總上報工信部。
(三)國家聯合檢查組檢查階段:9月30日至10月25日
工信部會同有關部門及專家組成聯合檢查組,檢查各地落實《若干意見》和專項行動進展情況,指導督促我省深入開展專項行動,落實監管責任,建立長效機制,加強稀土行業管理工作。
(四)整改工作總結階段:10月25日至11月5日
各地對本次專項行動要進行認真總結,針對發現的問題,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認真總結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取得的成效及促進稀土行業健康發展的措施建議,于11月5日前上報省經貿委,省經貿委將對全省情況進行總結上報工信部。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
這次專項行動由相關設區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有關部門按分工開展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查處稀土非法開采、越界開采、超指標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稅務、工商等相關部門整治稀土冶煉分離企業、稀土廢舊產品回收利用企業及貿易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檢查無計劃、超計劃生產、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情況;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整治環境污染問題;安監部門負責整治安全生產問題;海關負責打擊走私行為;公安部門負責打擊專項行動中發現的涉嫌犯罪行為。有關設區市地方人民政府是本次專項行動的責任主體,特別是龍巖市、三明市兩個稀土主產地地方人民政府,要層層落實監管責任制,切實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二)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
要根據專項行動的內容,逐級開展監督檢查,確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防止走過場。對整治效果顯著的地方,要給予表揚;對問題突出、工作不力的,要督促整改或通報批評;對有關部門不認真整治,甚至支持、縱容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瞞案不報、有案不查、查處不力的,由監察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宣傳引導,通報典型案件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大力宣傳專項行動工作的成效,宣傳正面典型,推廣先進經驗,營造良好輿論氛圍;主動通報和曝光典型違法違規案件。
各地在專項行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省經貿委。
附表:
1.需核查的企業名單
2.企業基本情況核查表
3.市企業基本情況核查匯總表
4.市核查整頓情況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