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搬遷后,原有場地不使用的,是否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9]140號)第十條規定,企業搬遷后,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39號)第一條規定,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國稅地[1989]第140號)中第十條關于企業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條關于企業范圍內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取消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的內容。據此,企業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可暫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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