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可以享受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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