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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國稅發[2005]115號 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若干問題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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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門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江國稅發[2005]115號 發文日期:2005-07-13 各市(區)國家稅務局: 為妥善解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需納入一般納稅人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國稅明電[1993]52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的補充規定》(國稅明電[1993]60號)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粵國稅發[2000]237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但現行政策允許可不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對象 (一)個人(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二)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以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四)全部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 二、年應稅銷售額的計算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對于當年的累計銷售額未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但有意向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按《廣東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應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應稅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次月向稅務機關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日常監督管理 (一)主管基層分局需在每月申報期結束后通過征管軟件查詢出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并向其發出《辦理納稅人資格申請通知書》(參照征管軟件中的文書式樣制發),書面通知納稅人在下次申報前到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或繼續保留小規模納稅人資格的申請。 (二)對屬于本通知第一條所列范圍,并申請保留小規模納稅人資格的,由納稅人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主管基層分局核實后據此在征管軟件中錄入一般納稅人認定文書和不予認定的理由,由主管分局長作不批準認定一般納稅人終審處理。對此類納稅人,主管基層分局必須要求其自行申報,不得再采用“雙定”征收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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