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聯合主辦的“2014中國稅法論壇暨第三屆中國稅務律師和注冊稅務師論壇”12月27日在北京隆重舉行,本屆論壇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稅收征管法修訂·開啟稅法服務的新時代”為主題。
國家稅務總局法律顧問王家本發表主題演講,他表示,行政機關在查處行政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具有行政處罰的權力,可以依法做出行政處罰,對于已經能夠準確認定違法行為的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樣具有行政處罰的權力,可以在移送司法機關前先行做出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對于涉嫌構成犯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尚未做出行政處罰的,可根據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以下為演講實錄:
我既不是演講,也不是專家,我今天是抱著非常虛心的態度向各位專家學習的,我想一天的時間,各位專家教授所講的理論原則、觀點、包括操作方法,在我這個職業中都會得到充分的體現,因為我是一個職業律師,當我職業律師和我們在座的其他律師,還有中介機構有所不同,我更多為稅務機關服務的。不僅考慮勝訴敗訴后面的法律問題,為什么這么多案例勝了,有不應該存在勝訴的原因。
我最近辦了五個案件,一個是我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上個月去大同開庭,一個稅務員所長和稅務管理員因為沒有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實行進監獄。一個企業欠房產稅大概七八年時間,我們的稅務干部發了催交通知書,每個月發,按照規定在媒體進行了公告,但是沒有采取稅收保全,為這個理由構成了玩忽職守罪,三年我沒有辯護。我做了二審辯護,完全是無罪辯護,法庭上辯護了四十分鐘。我們應該從稅收征管的制度,從他的職權法律的原則判斷他是不是構成玩忽職守罪。
第二,車船稅暫行條例,涉及到車船稅最低計稅價格,購買的時候價格很低,但是征稅按照稅務機關總低價格去收購,條例中講了沒有正當理由了,什么叫做正當理由?誰來解釋?一個海關總署的干部告訴我說認為我是有正當理由的立法訴訟。
第三個涉及契稅,我現在要講的是另外一個案件,涉及到行政訴訟的問題,行政訴訟又涉及到行政銜接的問題。今天要講的主題是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能不能做出行政處罰,因為這個問題的爭論多年了,包括我代理稅務機關的訴訟,我的對手,專業委員會律師,講的觀點,構成犯罪以后,還有沒有行政處罰權,是不是行政機關喪失了行政處罰權,這是北京的案件。我認為從2010年新的征管法修訂之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不能處罰?我們刑法修正案七這個問題解決了,設定免罪的條款,只要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條例,移送之前構成犯罪的,我們必須要給予處理和處罰,否則公安機關是不立案的。涉及到前面的虛開發票的問題,也包括虛開增值稅發票,也要按照犯罪處理,這種犯罪首先違反了稅法規定,構成了稅收犯罪,能不能稅務機關給予處罰?
時間關系我只能說一下,十分鐘不適合講案例。這是公安機關聯合辦的案件,認為北京兩家企業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家企業得到了多少利益?六十萬。付出的代價是多少?稅款滯納金加上罰款一個億,這樣處理了以后,納稅人肯定和稅務機關要死戰到底,不戰必須要破產了,交不清。我們任命他接受的虛開發票,還有一些相關的證據,怎么處理?稅務機關的處理是依據稅收征管法63條偷稅的規定,還有稅務總管97年的134號文件,認定為偷稅,加收滯納金進行處罰,這家企業接受了虛開發票,又開給了下一家,經過我們協查以后,認定沒有交易,在接受虛開認定的情況下,又以虛開發票移交給公安機關,拘留以后,檢察院不予批準,只能釋放,取保候審。現在納稅人有代理人,一個理由觀點,就是既然稅務機關已經認定構成犯罪,你就喪失了處罰權,就不能做出處罰,只能移交司法機關移交司法機構。
134號文件適用問題,第一條要不要考慮主觀狀態的問題,涉及到186號文件對134號文件的解釋,我曾經提過類似的問題,有沒有律師涉及專案的案件問題,處理過程中,這些法律問題,稅法適用問題,我沒有得到任何信息。
這個案件開庭進行了審理,其中一個焦點能不能進行處罰,這個案件終止了審理,理由是本案的判決需要與其他生效判決做依據。是不是終止生效的理由,能不能給予行政處罰?
我只能講我的結論,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在查處行政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具有行政處罰的,可以依法做出行政處罰,對于已經能夠準確認定違法行為的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樣具有行政處罰的。可以在移送司法機關前先行做出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對于涉嫌構成犯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尚未做出行政處罰的,可根據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可能在座的教授和我的觀點是不會一樣的,有幾種說法,總而言之,除了這種觀點以外,其他觀點都認為不宜做行政處罰。在移送之前能不能做行政處罰,移送之后能不能做行政處罰?我過去客觀的說,我給全國的稅務干部答復,我都說并不喪失處罰權。當然我們一個原則,法無授權的不可為,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沒有禁止性的規定。我也告訴大家有兩個依據介紹給各位,一個是8號文件,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的材料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叫做一個答復,我認為不是一個規范的司法解釋,稅務機關在發現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后,不再針對同一違法行為做出行政處罰和申請以外的行政處罰。刑事被告人構成涉嫌犯罪并被處以人身和財產刑罰后,稅務機關不應在做出罰款的行為處罰。
我建議各位,不管是稅務師還是律師,做出具體依據的,對他合法性、合理適當性我們必須要審查的。雖然我是稅務機關的法律顧問,依法治國也是我的一個職責,不耽誤各位時間,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