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級稅務機關對有利于加強稅收專業化管理,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降低和化解執法風險的稅務事務性工作,可以積極探索交由相應承擔能力的稅務師事務所承擔;也可積極探索采用政府購買中介服務的方式,委托信譽優良、綜合實力較強的稅務師事務所開展涉稅培訓和納稅專項評估等業務。
(四)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支持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及時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
(五)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充分發揮注冊稅務師的作用,利用他們的專業優勢為稅收工作服務。要積極支持和引導稅務師事務所開展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為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以及良好、規范的執業環境;積極引導不同資質等級稅務師事務所開展與其服務能力和服務對象規模相適應的服務,維護不同規模稅務師事務所有序競爭、持續發展的市場格局。
(六)各級稅務機關對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涉稅鑒證報告或代理涉稅服務業務的納稅人,經檢查確認信譽好的,可適當減少對該納稅人的檢查次數,并作為受理申報、稅務檢查、信譽評定的有效文書。
二、進一步明確并規范注冊稅務師行業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范圍
為規范全省稅務師事務所業務范圍,避免人為因素和強制、指定代理的發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和其他省、市的成功經驗、做法,結合我省實際,現階段要積極支持和引導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執業注冊稅務師開展以下涉稅服務及涉稅鑒證業務:
(一)涉稅服務業務范圍
1.代理稅務登記;
2.代理納稅申報及減、免、退稅申請;
3.代理建賬記賬;
4.代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
5.代理增值稅(抵扣聯)發票網上認證;
6.代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輔導期增值稅涉稅服務;
7.代理代開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
8.代為制作涉稅文書;
9.受聘稅務顧問、開展稅務咨詢、稅收籌劃、代理稅收行政復議、涉稅培訓;
10.代為辦理延期申報、繳納稅款申請;
11.代為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
12.其他涉稅服務業務。
(二)涉稅鑒證業務范圍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
2.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資產損失鑒證;
3.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鑒證;
4.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稅款清算鑒證;
5.納稅異常稅負偏低企業特定稅種納稅情況鑒證;
6.房地產開發企業完工產品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差異調整鑒證;
7.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鑒證:
8.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鑒證;
9.申請退、抵稅款和享受減、免稅(費)鑒證;
10.企業重組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
11.貨運企業自開票納稅人資格認定及年審;
12.個體工商戶、個體獨資、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13.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
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充分發揮注冊稅務師行業職能作用
(一)全省范圍內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發生下列涉稅事項,稅務機關應鼓勵納稅人或依有關規定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涉稅鑒證報告。
1.年度銷售(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境外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2.房地產開發企業完工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異調整;
3.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
4.實行預繳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注銷,土地增值稅清算后一次性補稅導致多繳企業所得稅的退稅;
5.企業跨區遷移稅款清算、注銷稅務登記稅款清算;
6.企業申請的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7.企業連續虧損三年以上的,從第三年開始每一年度虧損額的審核;
8.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涉及研發經費加計扣除的鑒證;
9.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規定的其他鑒證項目。
(二)下列事項,稅務機關可建議納稅人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涉稅鑒證報告: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2.增值稅稅負異常企業納稅情況;
3.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
4.個體工商戶、個體獨資、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5.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申報;
6.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申報;
7.貨運企業自開票納稅人資格認定及年審。
(三)下列事項,稅務機關可建議納稅人委托稅務師事務所代為辦理:
1.納稅人多次出現逾期申報或自行申報有困難的;
2.對電子申報,特別是網上申報有困難的中、小企業及邊遠分散企業;
3.對生產經營規模小及新辦企業,沒有建賬能力或財會制度不健全的納稅人;
4.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在稅款繳納、稅務檢查等涉稅事項方面持有不同意見或有爭議的;
5.稅務聽證、稅務行政復議等;
6.申請各類減、免、退稅;
7.其他稅務機關可建議納稅人委托稅務師事務所提供涉稅服務的事項。
四、嚴格涉稅鑒證業務準入制度,維護涉稅服務市場秩序
涉稅鑒證業務涉及國家稅收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要認真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68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師事務所公告欄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67號)精神,嚴格實行資格準入制度。我省承辦涉稅鑒證業務的中介機構為國家稅務總局或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批準取得涉稅執業資質的稅務師事務所。未經批準取得涉稅執業資質、未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告、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對其出具的涉稅鑒證業務報告,各級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的規定,在受理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時,認真審核其執業資質,對不符合規定提交的涉稅鑒證報告一律不得受理并堅決予以糾正。承辦涉稅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的執業資質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審查確認,并實行年審制度。對符合規定可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將在年檢結束后,將名單下發各地并報送國家稅務總局進行公告。
五、切實加強對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行政監督和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要以規范行業管理為前提,切實履行好對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監督管理職責,進一步規范執業行為,全面提高行業執業質量和管理水平。
(一)理順管理體制。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受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委托,行使對全省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行政管理職能。各市、地稅務機關要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1]707號)和省國稅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工作的通知》(黑國稅人函[2014]10號)精神,在納稅服務部門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對所轄區域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行政監管工作,接受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業務指導。各級國稅、地稅機關要協調一致,共同履行監管職責,促進稅務師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依法執業、誠信執業、規范執業,確保監管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監督管理。各級稅務機關對稅務師事務所的涉稅鑒證報告具有檢查、審核和依法認定權。稅務師事務所及執業注冊稅務師出具鑒證報告,應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基本準則》(國稅發[2009]149號)中的《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為規范,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執業行為的真實性、準確性、公正性負責。市、縣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本單位的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對稅務師事務所及執業注冊稅務師出具的鑒證報告進行檢查,發現出具虛假涉稅鑒證報告,要及時報告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提出追究稅務師事務所及執業注冊稅務師責任的意見。對違反規定導致納稅人少繳稅款的,將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執業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三)嚴禁強制代理、指定代理。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遵循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自愿委托原則,由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自主選擇是否委托稅務師事務所辦理涉稅事宜。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不得強制要求或指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稅務師事務所代理涉稅事宜,不得以任何名義從稅務師事務所獲取經濟利益,不得利用稅收管理權為稅務師事務所指定客戶,不得在稅務師事務所掛名或者兼職,不得以各種名義在稅務師事務所報銷費用、領取補貼或者有不正當利益往來。稅務機關領導干部的近親屬不得在其本人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與稅收業務相關的中介活動。對經查實存在上述行為的,將依據《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理。在規范業務范圍、強化監督管理的同時,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淘汰機制,促進我省注冊稅務師行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