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1-25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如何確定計稅依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納稅人將銷售房屋的行為分解成銷售房屋與裝修房屋兩項行為,分別簽訂兩份契約(或合同),向對方收取兩份價款。鑒于其裝修合同中明確規定,裝修合同為房地產買賣契約的一個組成部分,與買賣契約共同成為認購房產的全部合同。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關于“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規定,對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裝修及安裝設備的費用,應一并列人房屋售價,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