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某市國稅局派出稅務人員進駐重點企業進行“營改增”相關業務輔導。在某醫藥企業審閱“營改增”項目進項發票時稅務人員發現,企業從外地一家醫藥研究機構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準備抵扣,發票開具的項目為“技術開發費”,稅率為6%。據了解,該研究機構受醫藥企業委托,對某種新藥進行研究開發,在支付費用時,研究機構開出了這樣的發票。
經查詢,該研究機構所在地屬于“營改增”前期試點地區。稅務人員聯系了醫藥研究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了解到該研究機構沒有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過放棄免稅權聲明,同時該研究機構將“技術開發費”分為兩部分核算,開具普通發票的部分做免稅申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做應稅申報。在取得醫藥研究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后,稅務人員通知該醫藥企業,此類進項稅不能抵扣。
技術開發費是免征增值稅項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之附件1《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明確規定,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研發服務,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技術轉讓服務,指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服務,指對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和專業知識咨詢等業務活動。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果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報酬的業務活動。很明顯,技術開發費屬于研發和技術服務,是“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
財稅〔2013〕37號文件之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同時又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一)個人轉讓著作權。(二)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三)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撒農藥服務。(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也就是說,技術開發服務雖然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但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需報稅務機關備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規定,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權的納稅人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尚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當按現行規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財稅〔2013〕37號文件之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優先適用零稅率。
從以上規定看,納稅人如果要放棄免稅權,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放棄免稅權不能隨意選擇,要書面提交聲明,由納稅人主動提出,不申請不放棄,稅務機關不能主動要求納稅人放棄; (二)要及時報稅務機關備案,稅務機關接受備案從形式上表明稅務機關已認可納稅人的聲明,從時間上已確認放棄免稅權的起始時間。 (三)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如果放棄了免稅權,則使得免稅貨物變成了應稅貨物,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與增值稅有關規定并不矛盾。(四)放棄免稅權的納稅人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尚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當按現行規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放棄免稅權之后應及時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否則將會在免稅權放棄而又沒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情況下,銷售的貨物或勞務有可能被按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征稅,并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五)放棄免稅權后,不能在限定期限和限定范圍隨意變更。一是從時間必須保證36個月不能變更,并且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也就是說,一次放棄免稅權聲明的有效期最低為36個月。二是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不能因為部分銷售對象不索取專用發票就按免稅申報。
分析本例,對于“研發費用”免稅服務項目,該研究機構沒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送放棄免稅權備案,另外又根據銷售對象區別對待,開具普通發票的做免稅申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做應稅申報,屬于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免征增值稅貨物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780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如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則對其開具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稅務機關根據以上規定,作出了不得抵扣進項稅的處理。
有觀點認為,財稅〔2007〕127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免征增值稅貨物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780號)對于免稅權放棄和免征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相關規定只是針對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根據法無明文規定原則,并不能適用于“營改增”的應稅服務。但是筆者認為,根據增值稅鏈條完整性要求的特點,免稅服務由于本環節的銷售收入不包括增值稅,自然無法提供稅法允許抵扣的進項稅供下一環節抵扣,為了保證鏈條的完整性,這些規定應當適用于“營改增”項目的免稅服務,稅法規定通常滯后于經濟形勢的發展,會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逐步予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