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定期定額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注冊資金達到一定標準和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一定額度的個體工商戶,應按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實行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難以實行查賬征收的,應采取合理的征收方式,逐戶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
三、凡實行定期定額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行業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公式為:
年應納稅所得額=年銷售額×應稅所得率-42000
年應納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月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
四、按月自行申報收入的個體工商戶,不實行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按年計算應納稅額,分月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
五、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應參照本公告執行。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及辦法的通知》(吉地稅發[2008]9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表
行業 應稅所得率(%)
工業、交通運輸業 12
商業零售 10
商業批發 7
飲食服務業 17.5
娛樂業 20
建筑裝璜業 15
采掘業 16
其他行業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