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本的征稅,不保本的不征稅。
乍一看,確實是利好。
其實有啥高興的,躲了初一躲不了十五,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要征稅的。
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說,“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但是,第四條接著說了,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以銀行理財產品為栗。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托,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收益與風險承擔方式,為客戶提供的資產管理服務。
所以,保本、不保本,對于購買理財產品的人來說,都是一種委托投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