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稅務人員在對該企業納稅輔導時發現了這個問題,稅務人員指出,這筆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很明顯,這筆損失不屬于不得扣除的支出項目。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職工食堂雖然是在以后年度以折舊的形式計入職工福利費后再以工資、薪金總額14%的比例限額扣除,既然允許扣除,就說明職工食堂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生產經營活動中不可少的固定資產,其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應當允許扣除。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全文廢止] 對可以扣除的資產損失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貨幣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顯然,職工食堂符合該文件關于資產的規定,是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固定資產,但不屬于自行扣除的資產損失,應予以上報審批扣除。
企業財務人員向稅務人員咨詢,職工食堂損失如果可以扣除的話,2009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期已過,能不能在2010年申報時扣除?稅務人員告訴他,國稅發[2009]88號[全文廢止] 文件規定,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者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報送審批,并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