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閩國稅函[2009]122號 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嚴防騙稅案件發生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24 |
| |
|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嚴防騙稅案件發生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9-05-21 發文字號: 閩國稅函[2009]122號 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不發廈門): 為進一步促進我國外貿出口,國務院自2008年下半年起,多次提高機電、紡織、服裝、輕工、化工和農產品等出口貨物的退稅率。各地稅務機關從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的要求出發,加快退稅進度,努力做好出口退稅工作,有力地支持了我省外經貿事業的發展。但隨著出口貨物退稅率的提高,據有關部門反映,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行為又有所抬頭,且出現了新的騙稅手法。為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經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到騙稅與反騙稅斗爭的長期性和復雜性,保持高度的警惕。在加快退稅進度,促進外經貿事業發展的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切實增強防范騙稅的意識。 二、各地稅務機關一方面要指導并提請本地區出口企業端正經營作風,規范經營行為,建立企業內部防范騙稅的管理機制,嚴格按正常貿易程序經營出口業務,禁止從事“四自三不見”的“買單”業務。另一方面各地稅務機關應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加強出口退(免)稅業務培訓,避免因工作上的漏洞或其他因素,讓不法分子騙稅得逞。 三、各地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審核、審批工作。特別是對2008年下半年以來出口退稅率調高幅度較大的貨物,要重點進行審查。 四、切實加強出口貨物的稅收函調工作。出口貨物稅收函調辦法是加強征退稅工作銜接,防范騙取出口退稅的重要手段。各地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系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稅收函調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65號)要求對出口貨物進行函調。未收到回函前,對于尚未辦理的退(免)稅款,暫不辦理。各地稅務機關絕不能以影響出口貨物退(免)稅進度為由,對必須發函調查的出口貨物未發函調查。 五、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預警評估工作。各地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出口貨物退(免)稅預警評估系統,加強出口退稅的事前預測、事中審核、事后監控。對敏感商品,要對其出口增長情況(如增幅是否異常或是否為該企業新的業績增長點)、出口目的地、出口報關地、供貨企業、換匯成本、單價等情況進行分析。各地稅務機關對監控發現的異常情況應下戶認真調查。調查過程中發現出口企業有騙稅嫌疑的,應立即暫緩辦理退(免)稅,待調查清楚后視情況辦理退(免)稅。 六、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與當地外經貿、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的協作,密切配合,形成全社會防范騙稅的合力。要密切注意騙稅新動向,及時收集騙稅的線索和信息。對重大騙稅案件和線索必須認真查處,及時上報省局。 七、嚴厲查處騙稅案件。出口企業騙取國家退稅款的,或出口企業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以自營名義出口貨物,但實質是靠非法出售或購買權益牟利,情節嚴重的,一經查處,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2號)規定嚴肅處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