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總包方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個人的,總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額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九條規定,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因此,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個人或個體戶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項不能扣除。
?。ㄗⅲ荷鲜龃鸢竷H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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