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稅收稽查中發現,有些企業由于資金緊張或業務需要向本單位內部職工和本單位內部職工以外個人臨時借款,在支付借款利息時的借款利率一般均遠高于銀行貸款利率。在實際操作中,一些企業在臨時借款利息的支付渠道上做起了文章,變“陽光操作”為“賬外處理”,以達到多列支費用少繳企業所得稅和少扣繳或不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有關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利息扣除額。企業除向關聯方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按照稅收規定扣除,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企業向個人集資應憑真實、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扣除有關利息支出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我國目前對金融企業利率的要求,企業在按照合同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
同時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個人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在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時應要求借款人到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后,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正式稅務發票。企業根據借款合同、利息費用支付憑證、個人收取利息開具的正式稅務發票等資料進行賬務處理,憑“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按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企業所得稅利息扣除額,否則將承擔涉稅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