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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開發售后回租業務如何處理?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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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所屬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一物流園區,將商鋪出售給個人。為了盡快啟動該物流園區,又采取了回租再出租的辦法,即由房地產公司的物業管理公司向購買商鋪者以每年按照出售價的7%返還的辦法回租回來,再出租給別人的辦法(租金遠遠低于上述7%部分)進行操作,請問涉及的稅務事項如何處理?以房地產公司或物業管理公司針對上述事項簽訂合同時有無不同? 房地產公司將房子買出后,如果該公司與房主簽訂租賃合同,這種行為符合依售后租回,其涉稅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售后回租業務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603號)規定處理;如果由所屬的物業公司向房主簽訂租賃合同,不屬于售后租回?! 「鶕F公司反映的問題,我們理解為物業公司將該房出租所取得的租金,作為應稅收入,計算繳納相關稅金;支付給房主7%部分作為當期費用。支付時根據規定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但物業公司取得租金收入的計稅價格因低于支付房主7%,如被稅務機關核實不符合常規,將會核定計稅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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