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4月30日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規則發生重大變化
變化一:新預繳規定:屬于稅基類減免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征、免征(三免三減半、兩免三減半等)企業所得稅項目”,所得為負數時填0元。
而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規定減免稅項目的所得為負數時,填寫負數。即“第20行“所得減免”:填報屬于稅法規定所得減免金額。本行通過《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填報,本行<0時,填寫負數。”
看上去只是對于所得減免項目的虧損由“填寫負數”改為“填0元”,實則影響很大。
變化二:“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欄次為必填項目。選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身份后,原則上不得放棄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新預繳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欄次選擇“是”的納稅人,除享受《不征稅收入和稅基類減免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附表1)中“所得減免”或者本表其他減免稅政策之外,不得放棄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總局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