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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地稅函發[1998]107號 清產核資企業應按重估值征收房產稅和印花稅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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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四川省財政廳關于清產核資企業應按重估值征收房產稅和印花稅的通知發文日期: 1998-04-13 發文字號: 川地稅函發[1998]107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產核資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69號)精神,國有企業清產核資中,固定資產重估后新增價值部分免征房產稅和緩征印花稅的優惠政策已到期。經研究決定: 一、從1998年1月1日起,國有企業一律按固定資產量估值征收房產稅。 二、從1998年1月1日起,對國有企業固定資產重估后新增價值部分征收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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