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稅務行政賠償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96 |
| |
| 一、業務概述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稅務行政機關及其稅務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賠償申請書》,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賠償請求人請求稅務行政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稅務行政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法律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審核納稅人提出的稅務行政賠償是否在規定時限,申請賠償的主體是否合法;符合條件的,受理納稅人的稅務行政賠償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審查環節 接收受理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法制部門對受理環節轉來的申請資料中賠償申請的具體要求、事實和理由進行審查,確定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是否給賠償請求人造成損害等,審查完畢后制作《賠償申請書審查表》。 賠償申請及審查表經審理完畢后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行政賠償決定書》經審批后送賠償請求人。 (三)履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