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網上申報調整的通知各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企業所得稅網上預繳申報相應調整。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A類預繳申報表第13行減免所得稅額、第14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以及B類申報表第12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根據申報情況自動計算帶出。
查賬征收企業如有享受其他優惠的納稅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A類預繳申報表第13行減免所得稅額本期金額。
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相關規定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二)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相關政策——
財稅[2014]3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稅總發[2014]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會計處理——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會計處理<孫宏偉>
相關政策——
小微企業匯算清繳九項稅收優惠政策財會[2013]24號: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
《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