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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匯算清繳調整數在季度預繳申報時扣減當年利潤嗎?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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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2007年所得稅匯算的企業所得稅應交數,我公司在以前年度損益中計提,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在編制2008年4月份利潤表中是否應該把這個數字體現在利潤表上,同時對于上年發生的企業所得稅,在進行所得稅二季度申報的時候,這個數字是否可以做為虧損扣減當年利潤?即按4月份利潤表中的利潤數計算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問題解答(三)》(財會[2003]29號)規定:“如果報告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發生于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前,對于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涉及的需調整報告年度所得稅費用的,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并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如果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發生于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后,對于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涉及的需調整報告年度所得稅費用的,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核算并相應調整本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財政部關于印發《工業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的通知(財會[2003]31號)規定:“新制度設置了‘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有所不同。按照新制度規定,‘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除核算原制度規定的內容以外,對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核算,也應通過該科目核算,并且該科目余額直接轉入利潤分配的有關明細科目,不再作為利潤表項目列示。由于該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處理。” 因此,對以前年度發生的企業所得稅,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直接轉入利潤分配的有關明細科目,不體現在利潤表上,在進行當期所得稅二季度申報的時候,此數不可以做為虧損扣減當期利潤,即在計算二季度所得稅時應按4月份利潤表中的當前利潤數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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