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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總明確農業銀行發放35種涉農貸款利息可享稅收優惠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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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推進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管理體制改革,支持縣域經濟發展,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試點縣域支行涉農貸款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16號),就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有關營業稅政策作出明確規定。 通知指出,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吉林、福建、山東、湖北、廣西、重慶、四川、甘肅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通知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的貸款,不包括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免征營業稅的農戶小額貸款。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指一年及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范圍內或者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下稱農村)的住戶,包括戶口不在農村而長期在農村居住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農戶以戶為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但位于農村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或者有農村戶口但舉家長期外出謀生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通知所稱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村注冊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貸款。 通知要求,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縣域支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九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單獨核算享受營業稅減稅政策的貸款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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