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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訂土地出讓金合同是否要交印花稅?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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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商業用地,現改為住宅用地與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土地出讓金合同是否不交印花稅?印花稅屬于正列舉式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帳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明確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國稅發[1991]155號文明確,“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對企業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商業用地,改為住宅用地而與國土資源局簽訂土地出讓金合同,我們理解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不繳印花稅。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因此,建議貴公司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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