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號 2013-6-18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8號)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規定,現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事項公告如下:
一、營改增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計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的起、止時間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二、營改增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達到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營改增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達到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屬于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提供應稅行為服務的企業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
三、應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第二十九條規定,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營改增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達到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五、認定機關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后,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同時告知納稅人自2013年8月1日(稅款所屬期,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8號)實行輔導期管理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