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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增值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
| 發布時間:2013/10/15 來源: 閱讀次數: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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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增值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 2013-06-07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8號)及《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4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現就陜西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有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增值稅管理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資格認定標準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項目(以下簡稱試點項目)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滿500萬元的,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試點項目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試點項目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03%)。 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是指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間的試點項目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試點實施后,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是指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試點項目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 原營業稅規定按照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確定。 2.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兼有增值稅應稅貨物及勞務和試點項目的,應稅貨物及勞務年銷售額與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應分別計算統計,有任意一項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各自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均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應稅貨物及勞務年銷售額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3.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試點項目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4.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應稅貨物及勞務年銷售額和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均未超過各自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資格認定程序 1.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應在主管稅務機關的指導下如實填報《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信息確認書》。根據納稅人現場確認的有關事項,主管稅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批量認定手續,并告知納稅人相關權利與義務。 2.試點實施后,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及相關規定程序,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三)資格認定管理規定 1.試點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納稅輔導期自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的次月起執行。 2.試點納稅人應稅貨物及勞務年銷售額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任意一項超過各自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經主管稅務機關告知后,逾期仍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的,應分別按各自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3、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二、稅控系統管理 (一)試點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后,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當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分別開具。 (二)試點納稅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1]4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稀土企業開具的發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7號)有關規定的,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后,應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范圍管理,開具二維碼密文加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試點實施后,試點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依據《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4]153號)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三、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規定 (一)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的相關規定開具增值稅扣稅憑證,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試點實施前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取得的貨物運輸業納稅人在試點實施前開具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按規定申報抵扣。 (三)一般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遞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文件規定,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購買稅控專用設備和支付技術維護費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規定進行認證,已全額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四、本公告2013年8月1日起施執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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