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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總明確金融企業利息收入計稅政策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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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總局17日發布公告,明確金融企業利息收入的計稅問題,并自12月5日起施行。根據公告,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于未逾期貸款(含展期),應根據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并于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于逾期貸款,其逾期后發生的應收利息,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公告還明確,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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