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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銷售舊貨稅務處理芻議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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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企業銷售舊貨的稅務處理,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四種不同情況: 一是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況繳納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企業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二是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貨應區分不同情況繳納增值稅。舊貨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舊貨按照相關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非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自己實際使用過的舊貨,如果按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則可能出現將自產產品通過各種方式按照舊貨銷售,所以非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按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要嚴格控制舊貨和舊物的范圍;舊物銷售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一般稅率17%)。 三是企業將2008年12月31日前購進的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項目,按相關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企業2008年12月31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沒進行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抵扣,后用于非應稅、免稅、集體福利、個人等項目時按照4%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企業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用于非應稅、免稅、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項目時視同銷售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四是小規模納稅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2%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以上四種情況經分析可歸納為,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相關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相關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用于非增值稅、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等視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相關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 問:納稅人銷售舊貨怎樣繳納增值稅? 答: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問:我單位為一般納稅人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自己收購的廢舊物資可否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中"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之規定是否可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文件規定:六、本通知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二條所稱的再生資源,即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上述加工處理,僅指清洗、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而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因此,您單位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二、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問:我單位要銷售一批舊貨,按照銷售舊貨的規定需要交納4%的50%的增值稅。銷售舊貨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嗎? 答:如果貴公司不是舊貨經營單位,不用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認定手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關于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根據上述規定,2009年1月1日以后納稅人銷售可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舊貨、舊機動車(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銷售舊貨的具體規定到底是怎么樣的? 答:1)納稅人銷售舊貨,一律按照4%的征收率先計算增值稅額后減半征收增值稅。 2)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包括游艇、摩托車、汽車)無論是否是自己使用過,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計算增值稅額后減半征收增值稅。 3)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車、汽車外,免征增值稅。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汽車售價超過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計算增值稅額后減半征收,售價未超過原值免征增值稅。銷售非自己使用過的其他舊貨適用1)條規定。 4)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汽車,售價超過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計算增值稅額后減半征收,售價未超過原值免征增值稅。銷售其他舊貨無論是否自己使用過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計算增值稅額后減半征收增值稅。 5)非舊貨經營單位的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包括游艇、摩托車、汽車,售價超過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計算增值稅額后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免征增值稅。銷售其他非固定資產舊貨無論是否自己使用過,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計算增值稅額后減半征收增值稅。 問:銷售舊貨和舊機動車如何涉稅處理? 答:2002年3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以下簡稱29號文),29號文對有關舊貨和舊機動車的增值稅政策進行了明確,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二是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9號文所指“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涉及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1994年和1995年兩個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免稅項目的范圍,是指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 (94)財稅字第026號通知第十條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無論銷售者是否屬于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且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國稅函發[1995]288號通知第十條規定:“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9號文與原有關規定相比,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一是增值稅征收范圍縮小,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由原來的無論其售價是否超過原值一律征稅,改為只對售價超過原值的征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二是統一了征免稅口徑,即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貨物的所有固定資產是征稅還是免稅,均按國稅函發[1995]288號通知中規定的三個條件來界定。三是統一了稅負,由原來6%(銷售舊貨4%,見國稅發[1998]122號通知)的征收率,改為統一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四是采取了稅額式減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計算出應納稅款,然后再減半,約合價內稅1.923%。五是對舊機動車經營單位專門做出了規定,規定中的銷售舊機動車應當包括銷售應征消費稅和不征消費稅的各類機動車和摩托車、游艇,稅負與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相同。但舊機動車經營單位和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仍應執行國稅函發[1995]288號通知以及條例、細則和29號文中的相關規定。 問:關于舊貨銷售中的增值稅問題問:財稅[2002]29號規定:一、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請問:這里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怎么認定?是指在帳面上已經反映的固定資產嗎?抵帳過來的固定資產,入帳后再出售可以按該政策執行嗎?另外,這里的舊貨只包括這兩項內容嗎?抵帳過來的舊材料(沒有發票)算嗎? 答:財稅[2002]2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請注意這里說的是銷售自己使用的應稅固定資產,而不是銷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資產。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除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免征增值稅。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要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一是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是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三是售價不超過原值。不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固定資產才是財稅[2002]29號文所說的"應稅固定資產".抵帳過來的固定資產要對照上述規定來確定征不征稅;抵帳過來的舊材料本身就不是固定資產,當然不適用本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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