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職工上下班通勤車(班車、包車)服務是否屬于“營改增”范圍? 答:根據《江蘇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營改增部分應稅服務范圍有關問題的意見》(蘇營改辦〔2013〕1號)規定,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職工上下班通勤車(班車、包車)服務,按“交通運輸業-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2、問:企業提供招標代理服務收取的收入應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答:根據蘇營改辦〔2013〕1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提供代購代銷貨物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招標代理、保險(放心保)代理、經營移動業務代理、房產中介和房地產經紀業務按規定交納營業稅。 3、問:按月申報營業稅的小微企業,月營業額低于2萬元時,如何實現營業稅減免? 答:月收入2萬元以下小微企業填寫營業稅申報表時,申報系統會根據所填寫的營業額是否超過2萬元自動判斷是否應該繳納營業稅。對填寫的營業額低于2萬元的,系統實現自動減免,應繳稅金欄在納稅人填報完畢提交后,自動由系統生成為零。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無須辦理其他相關手續就可以實現營業稅減免。 4、問:南京某企業到常州提供建筑安裝勞務,是否需要開具外出經營許可證明? 答:根據《關于改進外出經營稅收管理的通知》(蘇地稅函[2013]221號)的規定,從2013年10月1日起,對在本省范圍內異地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取消申請開具和核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I(以下簡稱《外管證》)管理事項,改由納稅人在經營地地稅機關直接憑相關資料申請報驗登記。對跨省從事臨時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和《外管證》開具使用要求,暫維持不變。因此,2013年10月1日以后,該南京企業到常州提供建筑安裝勞務,不需要再申請開具《外管證》。 5、問:父母將房屋無償贈與子女是否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一)離婚財產分割;(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據此,父母將房屋無償贈與子女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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